仿玉的出现到底是给社会带来正能量还是破坏了和谐社会
新华网南京5月19日电 2013年4月6日,被告人吉和凯伙同张某、纪某、叶某、孙某(均已判刑)经事先预谋后,至某市一菜市场附近,由张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,叶某假装卖玉,纪某、孙某假装摆摊卖玉并收玉,在被害人周某路过该处时,孙某、纪某假装从叶某处低价购得玉块,吉和凯再配合孙某、纪某,故意出高价将该玉块买走,以此骗取周某的信任,使其误信叶某手中的玉是好玉并且能转手赚钱,叶某再借此将3件动物形状的仿古玉摆件(鉴定价值仅为人民币340元)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。
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已由先归案的同案人员部退赔,作案工具3件仿古玉摆件已没收。
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:被告人吉和凯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吉和凯伙同他人,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吉和凯参与预谋并与他人分工配合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,实施犯罪实行行为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但虽为共同犯罪的主犯,相对于同案人员,被告人吉和凯的作用相对较轻,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吉和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于庭前缴纳罚金保证金,有的悔罪表现,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吉和凯此前即因诈骗被行政处罚,仍不思悔改,继续实施诈骗,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。综上,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百六十六条、第2十五条第yi款、第2十六条第yi款、第四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.